摘要:在市场经济环境下,经济振兴成为发展的第一要务,依托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。尤其是党的十以来,农村地区发展受到广泛关注,在乡村振兴、美丽乡村等一系列战略推动下,使农村逐步开始展现出新的活力,以适应经济社会的新变革。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,仍然存在以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,抑或在经济发展中不注重环境保护,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成本过高,这与美丽乡村的建设理念不相适应。据此,文章基于建设美丽乡村为背景,突出分析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,并以笔者当地情况加以论述,尝试提出有效的治理措施,以供参考。
长期以来,生态环境历来受到广泛的关注,尤其是在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,党的十五中全会中,正式将“绿色发展”作为核心发展理念和方式,进一步强调了农村生态发展的重要性。笔者所在的山西省地处华北西部黄土高原地带,境内物产资源比较丰富。但在早期的经济粗放式发展阶段,大量的煤矿开采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,也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诸多不利影响,生态环境总体呈现出恶化的态势。2017年党的报告中,明确要求践行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发展理念,积极关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,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,必须坚持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方式,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,按照“中央一号文件”关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论述,采取科学的生态环境治理手段[1]。如山西在改善农村环境问题上,相继出台《山西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规范(DB14/T1271-2016)》和《山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7年行动计划》,并计划建设100个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,建设20个特色小城镇,以全面促进农村发展面貌的新变革。
近年来,随着农村地区开放程度的日益提升,工业企业的入驻大幅激发了农村经济活力,各类配套产业相继崛起,达到了预期的发展效果,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更丰富的渠道。然而,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农村对工业生产的限制不足,使工业污染问题难以得到缓解和控制,逐步成为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源之一[2]。一方面,由于农村资金、技术及人才的限制,使企业在生产技术设备上的投入不足,只能依赖落后的生产工艺,增加了生态环境污染风险。再加上废气、污水、噪声、固废等因素影响,无疑加剧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。另一方面,农村地区居民环保意识比较缺乏,过度追求经济效益,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被忽视,打破了农村地区的生态平衡。
传统的农村生活生产中,生活垃圾问题始终困扰着农村地区生态发展,甚至产生了诸多“垃圾围村”的现象,对美丽乡村建设造成了极大阻碍。通常而言,随着山西农村地区经济的逐步发展,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急剧攀升,包括诸多重金属污染、废弃塑料制品、焚烧中的有毒气体等,均给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影响。根据卫生部门统计显示,2020年山西省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为12.41亿吨,生活垃圾产生量为560余万吨,而其中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约6.58亿吨,占全省总量的50%以上,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40万吨,占据全省总量的25%左右。由此可见,农村环境污染形势极为严峻,而反观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,还存在基础设施不健全,处理方式不合理等显著问题,难以适应快速增加的垃圾产生量,从而使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举步维艰。
作为传统农业生产地区,山西省农村农业污染同样较为突出。由于缺乏生态环保意识,以及缺乏绿色生产技术,在农业病虫害防治中手段比较单一,单纯依赖化学药剂进行防治,不仅增加了生产成本投入,还使农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,甚至造成土壤与水体的长期污染。与此同时,为提升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,化肥的使用也难以得到规划,过度使用化肥将同样导致土壤板结,给农业发展带来恶性循环,并且其中的磷、氮等物质含量的增加,将对地下水、空气等造成影响,加剧污染的程度和影响范围。另外,秸秆焚烧现象在农村地区也普遍存在,焚烧过程中将产生大量二氧化氮、二氧化硫以及可吸入颗粒,给农村地区造成大气污染。据统计,山西省2020年农业化肥用量为109.6万吨,农药用量2.7万吨,农用塑料薄膜4.9万吨,虽然总量有所下降,但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然严峻。
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,要坚持“立法先行”的治理原则,依托法律的强制约束性,实现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和控制。于山西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而言,应当切实结合地区的现实情况,积极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和内容,理清在立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,并积极借鉴国内外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成功经验,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创新,以适应美丽乡村建设的需求,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[3]。具体而言,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控制:一是树立科学立法理念。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及美丽乡村建设目标,从立法的角度加强生态环境的维护,深入贯彻落实《环境保护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,严格做到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,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。二是健全环境保护配套立法。针对山西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特点,做好相关法律措施的配套和完善,适应当地的社情、民情,提升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,大幅提升法律的规范作用。三是加强违法惩处力度。在生态环境污染主体责任的追溯中,严格规范个人和企业的行为,制定规范化、常态化的管理措施,并落实好“党政同责”“一岗双责”,严厉追究违法和失职行为。
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关键在人,正所谓“环境就是民生,青山就是美丽,蓝天也是幸福”。因此,山西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,必须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,激发农民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始终契合于实际开展农业生产,强化其主体意识和主体责任,使之转变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力军。目前来看,当务之急是要转变农民认识,明确其在生态环境发展中所承担的主体责任,逐步为山西美丽乡村的建设发挥作用。一是提升农民环保素养。政府要发挥关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,开展普遍性的宣传教育,采取多渠道、多样化的教育方式,帮助农村民众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。同时,要利用诸多成功做法与经验进行引导,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,利用社会媒体、农村两委等平台,开展绿色生产方式的宣传,传播农村绿色发展的“正能量”。二是正确认识主体地位。农民“生于斯、长于斯”,要借助农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了解,发挥其本源治理优势,通过增强其主体地位和责任,鼓励农民发展生态农业、观光农业和休闲农业,帮助农村民众享受到生态环境的红利,提升其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和幸福感。三是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理念。统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,协调推进农村公厕和旅游厕所建设,与乡村产业振兴、农村危房改造、村容村貌提升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一体化推进。积极推动“厕所革命”的深入,改善农村基础面貌,加大在环境治理中的投入,完善基础设施建设,适应不断发展的生态发展需求,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。
综上所述,“生态兴则文明兴,生态衰则文明衰”。因此,在发展进程中必须致力于生态发展,解决事关群众根本福祉的现实问题,将生态环境治理作为政府执政能力的衡量标准,注重各个环节、各个领域的协同共治,发挥出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优。